(2017)黑0602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鞠会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鞠会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800号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杨锐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艳鸣,男,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鞠会君,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鞠会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大为书 记 员 杨冬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