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魏建华、夏根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华,夏根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建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夏根发,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429号申请执行人魏建华与被执行人夏根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68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根发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夏根发已被布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限制出入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