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桂芳与黄木聪、张秋桂、赖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芳,黄木聪,张秋桂,赖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桂芳,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木聪,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张秋桂,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系黄木聪之妻。被执行人:赖海鹏,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芳与被执行人黄木聪、张秋桂、赖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628民初2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