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宝鸡市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西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市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西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68号申请人:宝鸡市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1号鑫宝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314537Y。法定代表人:刘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宝鸡西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陵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1351053-7。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宝鸡市蕊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为使自己权益得以保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西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宝鸡西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