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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金鹏、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鹏,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金鹏,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瑶琳镇潘联村,组织机构代码673958440。法定代表人赵炳华。被执行人赵炳华,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金鹏与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查明本院(2017)浙0122执498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赵炳华名下的车牌为浙G×××××车辆(未查扣到案)、浙A×××××车辆(江干区法院首封,且未查扣到案)和查封被执行人赵炳华、周银秀共有的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200号的房地产(由东阳法院首封,且抵押给招商银行杭州天城路支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炳华在家休养。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金鹏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赵炳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浙012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