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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扈庆兰、田卫霞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庆兰,田卫霞,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扈庆兰,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田卫霞,女,汉族,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扈庆兰、田卫霞与被执行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扈庆兰、田卫霞的申请,被执行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扈庆兰、田卫霞案款及缴纳执行费,该案执结。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