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术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术红,方成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117号申请人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彭泽县山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欧阳腊宝。被执行人秦术红,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方成长,男,1978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秦术红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建    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高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