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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267号麻阳苗族自治县西南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滕树方、麻阳龙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西南加油站,滕树方,麻阳龙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西南加油站,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力林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张应平,系该企业负责人。被执行人:滕树方,男。被执行人:麻阳龙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阳大桥小溪村。法定代表人:滕树方,系该企业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西南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滕树方、麻阳龙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西南加油站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滕树方、麻阳龙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26民初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舒      杰审判员 周尚清审判员谢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茂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