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向阳申请执行董少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向阳,董少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811号申请执行人范向阳,男,199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董少昆,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范向阳申请执行董少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