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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达进平、高麦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进平,高麦生,贾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达进平,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被执行人高麦生,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被执行人贾秀花,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执行达进平申请高麦生、贾秀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麦生、贾秀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麦生、贾秀花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麦生、贾秀花共同共有的名下房屋(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