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明某与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廖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民初2494号原告:明某,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告:廖某1,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现羁押于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原告明某与被告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廖某2、女孩廖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时年轻,婚后经常为小事情吵架,感情基础不牢固。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做,经常赌博,现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出狱会纠缠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廖某1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没有赌博,平常打打麻将原告也在场,双方婚生小孩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与原告感情一直都很好,被告出狱后会对原告更好,希望原告能等被告出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相识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廖某2,××××年××月生育女孩廖某3。2012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证。2016年1月22日,被告廖某1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赣07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廖某1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南康区隆木信用社贷款10000元。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应原告要求写下保证书。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身份证、《婚姻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明某主张离婚,但被告廖某1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夫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共同生活十余年,并生育有一儿一女,夫妻间感情基础牢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因犯罪被判入狱,待被告出狱后,双方仍有可能和好。婚姻不易,应当珍惜。待被告出狱后,共同建设美好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明某与被告廖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志中人民陪审员 邓秋明人民陪审员 明刘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