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小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小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47号罪犯曾小明,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曾小明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曾小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泉刑终字第79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5)德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曾小明的定罪量刑和追缴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820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罪犯曾小明住所地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曾小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