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志军、王玉峰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军,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地:宁城县,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玉峰,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宁城县,现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贾越凯,男,1992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宁城县,现住宁城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志军与辛国刚等人在宁城县天义镇铁东被告人王玉峰、贾越凯经营的老妈味道饭店用餐后,因餐桌玻璃转盘碎裂一事产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志军用啤酒瓶将该店服务员褚丹丹头部打伤,被告人王玉峰、贾越凯用啤酒瓶将辛国刚面部打伤,经宁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褚丹丹、辛国刚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互不追究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志军与辛国刚等人在宁城县天义镇铁东被告人王玉峰、贾越凯经营的老妈味道饭店用餐后,因餐桌玻璃转盘碎裂一事产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志军用啤酒瓶将该店服务员褚丹丹头部打伤,被告人王玉峰、贾越凯在老妈味道饭店外用啤酒瓶将辛国刚面部打伤,经宁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褚丹丹、辛国刚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互不追究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凯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常口信息;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5.证人祁千琳、张伟东、李志坤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辛国刚、褚丹丹的陈述;7.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志军、王玉峰、贾越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玉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贾越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宁兆会审判员白东平人民陪审员杜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尹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