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远进与郑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进,郑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647号原告:王远进,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保康县。被告:郑长英,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保康县。原告王远进与被告郑长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王远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远进负担。审判员 韩兆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雪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