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邓波与卢法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波,卢法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980号原告:邓波,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卢法学,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邓波诉被告卢法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邓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41元,送达费90元,由原告邓波负担。审 判 长 吕红伟人民陪审员 徐 新人民陪审员 吴虹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