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封木群申请执行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木群,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封木群。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政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木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封木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