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计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计划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135号原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旗杆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448315528。法定代表人:梁祖训,职务:董事长。被告:梁计划,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计划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计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3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原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