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傅克云与某公司、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克云,遵义县方源矿业有限公司,何秋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傅克云,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遵义县方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法定代表人:何秋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秋作,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45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傅克云申请执行何秋作、遵义县方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何秋作、遵义县方源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傅克云支付法律文书款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费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秋作、遵义县方源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9月9日找到被执行人何秋作,何秋作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何秋作采取强制拘留的措施。现把何秋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8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