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猖狼电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猖狼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隆飞塑料有限公司,徐怀永,余祥林,林元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长印、吴加立,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猖狼电子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隆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工业组团第二期C1座2层C区。法定代表人:余海燕。被执行人:厦门隆飞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165号4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徐怀永。被执行人:徐怀永,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余祥林,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林元泉,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6076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猖狼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隆飞塑料有限公司、徐怀永、余祥林、林元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厦门猖狼电子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以及被执行人支付到期租金52560元、违约金58860元及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的使用费17901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案涉租赁物及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悦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