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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肖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肖建良,肖建楷,陈福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建良,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肖建楷,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福桂,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建良、肖建楷、陈福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2689.98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42689.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