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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与王海军、张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王海军,张瑞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后坡。负责人:卢高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军,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住保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明,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住保德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军、张瑞明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冯慧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