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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卫兵、阮妙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卫兵,阮妙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909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该行员工。被告:梁卫兵,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阮妙富,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卫兵、阮妙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卫兵在台州银行所有的银行账户11×××43的存款;冻结被告阮妙富所有的银行账户69×××00的存款;保全金额7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哈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