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自立、章晓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立,章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吴自立,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章晓萍,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自立与被执行人章晓萍民间借贷纠纷[(2017)闽078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胜庆、章晓萍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办事处民主北路5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同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已被建阳区人民法院先行冻结。2017年7月14日,建阳区人民法院来函商请将上述财产移送至它院予以变价处置,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复函将上述财产移送建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