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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雪平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雪平,男,1966年3月17日生,云南省蒙自市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自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蒙自市看守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雪平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云25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雪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并讯问了原审被告人杨雪平。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杨雪平因1990年3月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1997年1月未交纳定购粮、村提留款、县乡统筹款等问题,1997年1月27日与原多法勒乡余家寨村公所总支书记李维柱发生口角争执,李维柱动手打杨雪平两巴掌并用木棒殴打杨雪平头部一下,后杨雪平以其身体被打残疾、家中土地、房屋被没收等人身财产受损要求赔偿为由开始到各级各部门反映、上访。2004年8月26日,杨雪平到北京市联合国开发署越级非正常上访,手持上访材料,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大声喊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11月3日,蒙自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杨雪平与被告蒙自县文某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雪平要求蒙自县文某人民政府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上访经济损失等费用人民币62.7万余元。县法院受理后,依照杨雪平的申请对原告杨雪平的伤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是否与1990年3月28日、1997年1月27日被打有因果关系委托云南省法庭科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5年3月24日云南省法庭科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1、杨雪平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未达伤残;2、杨雪平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3CM,为十级残,该残疾与外伤无关。2005年6月,蒙自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蒙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蒙自县文某人民政府一次性赔偿杨雪平医药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2、驳回原告杨雪平其他诉讼请求。2005年11月,杨雪平不服蒙自县人民法院(2004)蒙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州中院审理,2005年11月25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红中民三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6月4日,蒙自县委、县政府鉴于杨雪平长期上访导致生产荒废、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本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息诉罢访的目的,决定对其给予生产发展资金6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资金4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的补助。杨雪平于2007年7月6日收到文某人民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10万元并书写感谢信表示感谢政府的关心。此后,蒙自县文澜镇、蒙自县政府、红河州政府也对杨雪平的信访事项作出了终结处理。但此后杨雪平又继续到昆明、北京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要求政府继续赔偿损失。2009年9月7日,杨雪平在天安门地区上访,被蒙自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进行训诫。2012年7月4日,杨雪平等人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门口不听蒙自市劝返工作人员劝返,并参与煽动在场的原五里冲搬迁户80余名上访群众继续前往中南海、天安门广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途中被北京市公安局拦截,后被带回蒙自市,蒙自市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6月28日,杨雪平又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3年7月12日杨雪平被蒙自市工作组带回后,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再次对杨雪平进行训诫。2013年11月5日至7日杨雪平又多次到云南省委、省政府大门旁、接待大厅喊冤、静坐、跪地、阻拦过往车辆、堵门,扰乱省委、省政府正常办公秩序,蒙自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0日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19日,杨雪平又到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进行训诫。2014年4月21日、2014年4月25日,杨雪平又分别两次在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进行训诫。2016年9月27日,杨雪平又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6年10月2日国庆节期间,杨雪平又转移到在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进行训诫,之后杨雪平于2016年10月3日、2016年10月5日到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4年至2016年10月,杨雪平违反《信访条例》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周边、中南海周边、云南省委、省政府等地点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给蒙自市人民政府造成不必要财政开支。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当庭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雪平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雪平不服,以其被打致残是事实,其上访不是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对其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雪平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交纳定购粮、村提留款、县乡统筹款等问题,于1997年1月27日与原多法勒乡余家寨村公所总支书记李维柱发生口角争执,李维柱动手打杨雪平两巴掌并用木棒殴打杨雪平头部一下,后杨雪平以其身体被打残疾、家中土地、房屋被没收等人身财产受损要求赔偿为由,开始到各级各部门反映、上访,并多次到北京上访,多次被训诫和行政拘留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所采信证据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雪平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已经查明杨雪平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的残疾与外伤无关,即与其被打无因果关系,且其被打之事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尤其是在2007年获得政府补助十万元,其自愿表示不再进行上访,相关部门对其信访问题作出终结处理后,杨雪平在用完政府补助的钱后,又多次以相同理由到各级非信访场所进行上访,其中,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上访,多次被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杨雪平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杨雪平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涛审判员 周琼梅审判员 李颖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