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执恢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叶喜泉、李歉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2509号叶喜泉、李歉军:申请执行人叶喜泉与被执行人李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001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喜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歉军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2509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