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恢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叶喜泉、李歉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2509号叶喜泉、李歉军:申请执行人叶喜泉与被执行人李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001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喜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歉军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2509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