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李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李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787号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庆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召桦,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葛艳芳,女,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李素芳,女,1950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李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