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568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薛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薛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68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94177134。负责人:沈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丽娟,女,汉族,1983年5月12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告薛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晓雯书 记 员 方佳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