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斐、张玉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斐,张玉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750号申请人张斐,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谷城县。申请人张玉洁,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谷城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斐、张玉洁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斐、张玉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10月15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张斐凭据支付张玉洁车辆维修费用。二、此协议一次性了解,双方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