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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春明、刘佐富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明,刘佐富,刘世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明,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刘佐富,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刘世康,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生,赣州蓉江新区。申请执行人刘春明与被执行人刘佐富、刘世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佐富、刘世康所有的价值982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