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44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冰洋与崔之龙、王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洋,崔之龙,王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44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王冰洋。被执行人:崔之龙。被执行人:王金香。本院在执行王冰洋与崔之龙、王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崔之龙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之龙在中国银行南陵陵阳中路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季 平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