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0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厚德药业有限公司,重庆东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航晨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0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火车站商贸城5号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9283891R。法定代表人:廖庆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东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847-863号二层1-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76365。法定代表人:王莎莉,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航晨医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847-863号二层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60402。法定代表人:周宗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厚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东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航晨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8601.5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东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航晨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帐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