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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熊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熊伟,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伟,男,汉族,1976年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北京东路96号江西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平。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伟、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字8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上诉称,熊伟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审判员  熊达和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应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