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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264号原告:刘伟,男,汉族。被告: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苏七里店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永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诉被告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伟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小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