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68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生,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悦瑞英,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生,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