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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68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生,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悦瑞英,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生,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