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四平西道5号503室。法定代表人:方金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官港水上俱乐部南侧。法定代表人:刘桐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津0116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于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技术服务费1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桐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