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占勇、袁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勇,袁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993号申请人:张占勇,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袁世华,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勇与被告袁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世华银行存款20976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世华银行存款2097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