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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4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瑞金市振兴小微业信用担保公司、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金市振兴小微业信用担保公司,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陈金生,张瑞香,陈素俊,陈致兵,谢远庆,钟瑞芳,谢辉,陈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业信用担保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190号公务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为07687519-6。法定代表人肖长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上龙尾北8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32250626-6。法定代表人陈金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陈金生,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张瑞香,女,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陈素俊,女,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陈致兵,男,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谢远庆,男,1961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钟瑞芳,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谢辉,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陈致勇,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陈金生、张瑞香、陈素俊、陈致兵、谢远庆、钟瑞芳、谢辉、陈致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695号和赣州中院(2016)赣07民终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陈金生、张瑞香、陈素俊、陈致兵、谢远庆、钟瑞芳、谢辉、陈致勇归还代偿款3225606.93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3310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002元。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3月份,本院向被执行人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陈金生、张瑞香、陈素俊、陈致兵、谢远庆、钟瑞芳、谢辉、陈致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陈金生、张瑞香、陈素俊、陈致兵、谢远庆、钟瑞芳、谢辉、陈致勇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致勇、谢远庆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在多次敦促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应申请人要求,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致勇的房产,该房产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瑞金市振兴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第二次网拍起拍价1920362元的价格申请以物抵债,在扣除评估费用8500元后,余款1911862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33108元及代偿的借款本金1877254元。4.所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谢远庆、钟瑞芳所有的位于瑞金市××镇××栋房屋,因该房屋暂未腾空,无法予以司法处置,本院已通过其他案件予以了查封。5、被执行人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陈金生(本案担保人)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10月13日被我院司法拘留十五日。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陈金生、张瑞香、陈素俊、陈致兵、谢远庆、钟瑞芳、谢辉、陈致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限制出境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表示法院已为其执行到位标的款1911862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代偿款本金1348352.93元及利息。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瑞金市东方赣源饮用水有限公司、陈金生、张瑞香、陈素俊、陈致兵、谢远庆、钟瑞芳、谢辉名下虽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财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暂时难以变现,且本院也将该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红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李铭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