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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多仁、邱志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多仁,邱志标,黄巧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林多仁,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邱志标,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黄巧蓉,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多仁与被执行人邱志标、黄巧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03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邱志标、黄巧蓉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志标、黄巧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东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