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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天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天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434号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路五里亭“天安世家”办公楼七层。法定代表人:缪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则功,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天阁,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天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定助理林芳苓书记员  陈巧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