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6914江阴加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加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914号原告:江阴加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EYXN67,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北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吴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虎,江阴市夏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00763,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申港园区滨江西路679号。法定代表人:陈震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峻,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加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阴加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加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加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江阴加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加尔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戈 栋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