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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明沛与彭水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沛,彭水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沛,男,生于1964年10月28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水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13号。本院在执行张明沛依据(2017)渝024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水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彭水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度费用143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9元、执行费115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兑现案款53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彭水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度费用余款9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9元、执行费115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明沛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水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4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