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5903孙丽娟与吴玉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娟,吴玉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903号原告:孙丽娟,女,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告:吴玉丰,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4195573J,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娟与被告吴玉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审理中,因原告孙丽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元(孙丽娟已预交),由孙丽娟负担。审 判 长 尹德元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