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与包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包祥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1民初2500号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地址罗山县产业集聚区。投资人:李臻,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华,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祥利,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与被告包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祥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经营宝丽金KTV会所期间,于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7月21号工作间从原告处购买雪花啤酒,下欠货款2500元,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持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包祥利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经营百货、烟、酒等买卖,被告包祥利经营宝丽金KTV会所期间,多次向原告赊购啤酒,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啤酒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7年7月10日欠李臻(身份证号)货款贰万伍仟圆整(25000元),欠款人包祥利,身份证号,地址西大街马元组5号”。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包祥利赊购原告的啤酒,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等凭证,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祥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欠原告罗山县旺角商贸中心啤酒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包祥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