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秦某,男,汉族。王某与秦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4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秦某于2017年10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252万元。案件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1348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7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某银行存款256108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