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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何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何菊,胡红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菊,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洪忠,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审被告:胡红徽,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菊、原审被告胡红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对被上诉人重新鉴定后计算残疾赔偿金。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阅看被上诉人病历后认为,即使存在骨折情况,也未累及关节,对张口度不会产生影响。上诉人无法认同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何菊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胡红徽未予以答辩。何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平保上海分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内赔偿医疗费2,064.34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9,2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15,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42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修车费1,000元、鉴定费1,950元、代理费5,000元中的损失,2、余下损失由胡红徽按责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何菊医疗费2,260.2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9,2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92,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修车费500元,计114,760.2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内赔偿何菊残疾赔偿金22,484元、鉴定费1,950元中的80%计19,547元。三、胡红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何菊代理费3,000元,与胡红徽垫付的医疗费445元相抵,胡红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应赔偿何菊2,55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通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承担比例,应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确定。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置事故的交警部门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何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无违法之处。二审期间本院未见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存在。原审法院参照该鉴定意见书并结合被上诉人何菊的受伤情况确定各项赔偿内容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