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淑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淑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594号原告: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皇庭世家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98471575R。法定代表人:雷保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淑琪,女,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告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淑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