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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锦荣、黄沛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锦荣,黄沛强,冯伟满,林钻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锦荣,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沛强,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冯伟满,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林钻喜,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冯锦荣因与被上诉人黄沛强以及原审被告冯伟满、林钻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782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将货币借给上诉人,故上诉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且涉案《房屋抵押合同》约定之不动产抵押物亦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原审原告,在原审诉讼中要求原审被告给付拖欠的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