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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791号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剑岭村三社赤坭大道与剑岭村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74005142H。法定代表人:陈伟镜,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景达,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179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194926791A。法定代表人:姚富明。被告:肖树文,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树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5元,由原告广州市荔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