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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州市通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通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2119号原告:孟州市通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雍办事处东田丈村。法定代表人:卫周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安,系孟州市通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号豫龙商贸城*号楼*层。负责人:高方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系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孟州市通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孟州市通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13时25分许,孙军安驾驶豫H×××××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C**挂重型仓栅式车,沿省道331(垣曲县)由东向西行驶至沁水县境内184KM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王艳宾驾驶的晋M×××××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牵引的晋MF3**挂卓里一克劳耐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及行道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在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过程中,只赔付施救费6500元,其他不再赔付。由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是全险,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的所有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剩余未赔付的8200元理赔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属于焦作市山阳区,合同签订与履行地均在焦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第23条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所在地位于焦作市山阳路3292号豫龙商贸城7号楼3层,而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