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文堂与王志刚、张光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堂,王志刚,张光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2130号原告:李文堂,男,195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王志刚,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张光只,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李文堂与被告王志刚、张光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文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文堂负担。审判员 刘临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震琨 来自